⒈ 剥夺罪犯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。我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的一种,也可以独立适用。所剥夺的权利为:(1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(2)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(3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;(4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。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,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。
bāo1. 去掉外面的皮或其他东西:剥皮。剥花生。bō1. 义同(一),用于复合词:剥夺。剥削(xuē)。剥落。剥蚀。生吞活剥。
(1)(动)强取;抢:~取。(2)(动)争取得到:~高产。(3)(动)作决定:定~。(4)(动)使失去:剥~。(5)(动)失去;脱漏(文字):讹~。(6)(动)冲:~门而入。
1. 治理国家事务:政治。政府。政党。政权。政纲。政策。政令。政绩。政见。政客(为个人或某一集团利益从事政治活动的人)。政局。政变。参政。议政。2. 国家某一部门主管的业务:财政。邮政。民政。3. 家庭或集体生活中的事务:家政。4. 姓。
(1)(动)治理(2)(形)指安定或太平:~世。(3)(名)旧称地方政府所在地:~所|府~。(4)(动)医治:~病。(5)(动)消灭(害虫):~虫|~蝗。(6)(动)惩办:~罪。(7)(动)研究:~学。(8)姓。
(1)(名)〈古〉秤锤。(2)〈书〉(动)权衡:~其轻重。(3)(名)权力:当~|有职有~。(4)(名)权利:人~|公民~|选举~|发言~。(5)(名)有利的形势:主动~|制空~。(6)(动)权变;权宜:~谋。(7)(副)权且;姑且:~充|死马~当活马医。(8)姓。〈古〉又同“颧”。